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应当在竣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