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个人发放劳务费时,除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还须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校外自然人提供七类应税劳务所发放的劳务费,包括: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我校常见的有: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指导费、授课费、技术服务费等等)。
二、计税规则
1.计税起征点:按次(日)结算劳务费,不含税金额单次1000元(含)以上全额计征增值税;单次不含税金额1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仍需按要求完成税务备案申报。同一自然人当日多次结算劳务费,将合并累计计算额度。
2.增值税征收率:依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劳务费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执行。
3.附加税费: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3.5%计算(至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1.5%及1%计算(至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自然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予以免征。
三、申报时间
学校网上申报系统将于11月1日全面升级,劳务费发放日期将从11月10日起填报。
四、注意事项
1.劳务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学校代扣代缴,无须提前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增值税发票。
2.个人所得税以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日期安排:从2026年11月1日后发放的劳务费按新规定执行。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