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科技大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津科技大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科技大学的有关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学校各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是为学校财务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的职能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资金综合管理
1.管理学校经费,负责学校预算、决算的编制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学校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2.主持制定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对全校财务收支、学院打包经费执行情况实行财务监督。
4.负责全校在职职工工资、离休人员工资、退休人员补贴、临时工资的发放。
5.负责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
6.负责学生奖、助、勤、困、贷资金的发放。
7.负责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的缴纳与管理。
8.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及各种税收管理工作。
9.负责会计科目、会计系统设置及核算项目的设置。
10.负责学校会计档案、各种票据、文书档案的整理、查阅、归档等工作。
11.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和材料账的核对与增值。
12.负责财务系统的维护、数据管理以及财务网页的维护。
13.负责全校财政、税收、物价的检查。
14.定期检查和分析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参与与学校有关财经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二、会计核算
1.负责全校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业务。
2.负责全校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缴工作。
3.组织执收各项事业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
4.负责日常报销工作。
5.办理支票转账业务、开具收费票据等。
6.负责进行往来款清理、年终转账和各类账簿的打印。
7.管理各单位创收留成基金。
三、校园卡管理
1.负责学校校园卡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的发放、更换、挂失及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
3.负责办理校园卡系统所有商户的日常资金结算。
四、资金结算
1.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立及核销。
2.办理各种现金和转账结算业务。
3.现金存款与各开户银行的对账。
4.学校贷款、还款手续的办理及贷款合同的管理。
5.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支付系统。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现金是指本单位持有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库存现金,存放在本单位财务处,由出纳人员进行管理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本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岗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条 月底出纳岗要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核算科科长监盘,财务处处长审批,盘盈盘亏均需查明原因。账实不符时,由出纳岗查找原因并编制现金盘点差异报告,不符差额在10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差额在10000元以上,会计岗根据财务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岗对现金盘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七条 银行账户分为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单位根据资金内容和核算要求,由财务处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条 单位申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天津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经学校财务处处长、校长审批后,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岗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出纳岗至少每月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一次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存款对账结果表”。月度终了,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由出纳岗和会计岗查找差异的原因,核算科科长出具调账单,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根据调账单调账,出纳岗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必须登记《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保管岗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岗保管发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本人单独保管或其授权人(非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保管,非经财务处处长同意,保管人员不得携章外出;各枚印章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清晰。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第十六条 使用财务印鉴时,必须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财务印鉴使用审批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保管人员登记印鉴使用的每一笔事项。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变更工作岗位或者离退休时,须办理印章退回手续,退回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登记《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