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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收支管理制度(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收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科技大学(以下简称 学校)各项经费收支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规定及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按照支出类别主要分为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第四条 学校支出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支出审核审批控制。学校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符合经费支出范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加强支付与报销管理。学校应当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学校财务人员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涉及收支管理业务的主体分别设置三个层级的收支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具体包括:决策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机构以及执行机构。

(一)决策管理机构

决策管理机构为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各学院各处室的收支管理进行决策。

(二)归口管理机构

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是是对各学院各部门的收支管理进行审核;对预算资金的执行进行控制,保证收入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保证支出控制在预算额度范围内。

(三)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按照逐级审批权限做好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类收费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应按时归集、及时上缴。

第七条 各学院各处室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规收费,一切合法合规收入都必须上交财务处,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控制,严格按照标准开支,按资金审批权限报批,具体权限和额度参照《天津科技大学关于调整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第九条 各项经费预算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基本支出管理: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学校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及公用支出等。

第十一条 人员支出的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处室人员到外省市公务出差应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并且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具体参照《天津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费是指各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开展培训应当在预算批复后,并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实行定点培训。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参加培训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参加。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我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学校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执行。

相关处室召开会议应提前申请,并列明活动方案、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会议议程根据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公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

车辆保险应由政府采购指定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维修保养由专人管理,发生的费用经逐级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七条 严格学校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校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申请书、接待清单等。逐级审批后,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处出具审签意见。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学校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按相关标准核定因公出国(境)费用,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购汇。

国际交流处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具体参考《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是指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需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附正规票据,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借款管理需由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借款申请,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出差及会议可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管理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而组织相关活动发生的支出。其来源主要是市级有关部门及我校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

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各学院各处室应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取得合法发票后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拨付专项经费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专项资金及重大经济事项立项申请表》,经逐级审批后,财务下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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