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8号)、《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市属高校往来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津党教〔2018〕95号)文件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学校教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或因经济事项合同、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款项;以及暂时无法确认资金性质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只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等开支有关的事项,严禁挪作他用,且须按应收款项办理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经费借款的使用、报账和归还负责。借款人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严禁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第五条 办理往来款结算的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员工。
第三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六条 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三)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预借的工程款、设备款等。
第七条 办理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招标采购范围的业务按学校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个人借款审批权限上收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应收款项报销结算程序
(一)差旅费报销。因公出国(境)借款人应在回国后凭出国(境)费票据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因公国内出差采取先自行垫付后报销的模式,一般情况下不予借款。
(二)一般货物购置报销。借款人应凭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属于政采范畴的货物)、货物验收单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三)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借款人应在资产安装验收合格后,凭发票、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基建、修缮工程。预付的工程材料等款项,借款人应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五)医疗住院报销。借款人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六)其他业务。借款人应在付款后按学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四章 应付款项管理
第九条 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付未付或预收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账款”等。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服务及工程项目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三)应付票据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四)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等。
(五)长期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
第十条 应付款项办理程序
(一)实际支付设备尾款等应付账款时,收款方开具收据,财务人员严格核对合同或协议等条款,按照学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二)个人认领暂存款项时,由认领人打印来款认领单,按规定程序审批登记立项后,方能支取。
(三)单位认领暂存款项时,由经办人员出具合法凭据,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转入单位相应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给第三方。
第五章 往来款项清查
第十一条 凡个人借款,应在6个月内还清借款;凡采购及业务预付款项,应在24个月内还清借款;凡基建和维修项目借款,原则上对于36个月以上往来款项必须进行清理,必须提交学校审议并预留相应材料备查。
第十二条 借款人员退休、调换部门或调出学校时,必须到财务处结算清理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由相关责任人提出清查的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已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应核实查明原因,及时支付或纳入收入管理。对来款信息不全,且超过两年无法确认具体收入性质的各种来款,转入其他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往来款项清理工作,并建立往来款项清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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