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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14]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五条外宾接待应当根据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制定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范提出邀请。

    第六条外宾接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

    第七条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根据我市中心任务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统筹安排外宾接待工作,从严控制和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接待活动。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列入下年度外宾接待计划。

    第八条经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对外邀请。对外邀请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切合涉外活动的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十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自费。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十一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外宾级别安排相应的宾馆及房间(见附表)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四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

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第十五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六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客车。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见附表)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对于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陪同外宾赴区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用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 0元。

第六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市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级单位负担,区县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区县负担。

    第二十四条如外宾确需到区县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按级次明确划分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

的费用的;

()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市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


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

项目      

住宿

日常  伙食

宴请

赠礼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

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
 
可安排套间

600/人天

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根据外事工作需要视情况而定

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

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
 
可安排套间

550/人天

正、副部长级

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
 
可安排套间

500/人天

每人次不得超过400

司、局级

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安排标准间

300/人天

每人次不得超过200

其他人员

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安排标准间

300/人天

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