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财教〔2017〕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
(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聚焦国家战略,围绕天津科技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创新要素,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据实列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等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委是财政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更加灵活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解决单位内部科研经费预算考核僵化、报销程序繁琐等问题,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前补助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执行进度核拨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单项超过1万元(含)时,需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差旅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会议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科研需要,确定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六)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1.劳务费开支预算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7000元/人月以内;其他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2.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重大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时,可在其他费用类别中编报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列支不可预见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相关绩效支出等。
(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科学合理地核定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高校、科研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内部机构间成本分摊费用等合理的结算支出,可从承担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将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是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自筹资金的比例或规模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须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委应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于8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市科委应当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其中,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
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应对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审核批准立项后,市科委应当将立项情况及时公布,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明确项目预算金额和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等事宜。
第十九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高校和科研院校采取多种方式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推动建立科研财务助理或专员制度,完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剂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剂的,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责任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直接费用中其他方面的支出。
2.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1)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自行调剂。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得调增,若调减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中其他方面的支出。
3.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停拨经费,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财政资金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应当组织专题财务验收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项目(课题)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一)其他应当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专账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承接横向委托项目的有关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应对其制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印发的《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