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天津科技大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天津科技大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的通知》(津教委财 [2016]8号)、《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55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津教财函[2019]16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含从财政零余额系统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二)真实准确。预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核算、统计结余结转资金,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认定和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使用。执行中各单位(部门)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学校财务处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预算经费。

第六条 在一个年度中,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应按照序时进度进行支付,具体为6月底必须达到60%,10月底必须达到83.4%;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要确保每季度34%以上的执行率且在第三季度结束时必须达到100%。凡是没有达到资金执行进度要求的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均视同结余资金处理;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科研合同执行。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市财政部门(或学校财务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

第八条 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9月30日前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12月20日前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较大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处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或项目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部门),学校在编制下一年预算时将压缩该单位(部门)预算总额或削减其项目预算规模。

第四章 结余结转资金审核使用流程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部门)于每年1月4日前将本单位(部门)资金结余结转情况上报学校财务处,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财务处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根据会议决议调整各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处每年1月31日前,将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议通知资金结余结转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确认的我校结余结转资金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基本项目建设支出结余结转资金上缴国库的时间及方式,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与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分别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非财政拨款安排的专项项目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年终余额按结转资金处理。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科技大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津科大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