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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基本人员开支和维持正常行政、教学运行开支所需经费以外的资金。包括学校专项建设预算经费及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立项

(一)校内建设专项

1.每年末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下年度的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总体收支情况,提出专项建设预算,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后,确定下年度专项建设计划。

3.根据预算安排,各学院各部门提出专项立项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财务处拨付专项资金。

(二)上级拨付专项建设资金

根据上级部门批复专项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处下拨专项建设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天津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对项目支出实行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大额资金支出要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处定期向业务承担单位报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各业务承担单位每季度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资金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金按进度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按《天津科技大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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