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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及《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取得规定最低总学分数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对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进行考量、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基于原有学年制学费标准的计费方式改革。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计算公式为: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规定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第四条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为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乘以学分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到6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学校规定各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不得低于150学分,理学和工学专业毕业学分不超过170学分,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艺术学专业毕业学分不超过160学分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六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不计算),多收部分在毕业离校时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加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含双学位、辅修),按所加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无需缴纳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每次选定修读课程后,有两周的试修时间,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可以申请退选课程,且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 50%)以内的,原则上不退课,因特殊情况确需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课时超过50%的,不退课,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如有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实验、实践和体育课除外)未通过,可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初获得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学习该课程的,须按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因退学(含开除学籍)、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含1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不收费。学分学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从其他高校转入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收取当年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可参照第十条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暂不退还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待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实行多退少补。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已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因创业、生病等原因休学,暂不退还当学年已交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的退还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大类培养期间,专业学费按照其所属专业类的收费标准就低计收;选择专业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派出学生收取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课程学分认定,所认定的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四章 注册、学费收取及结算

第十六条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须先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及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课程。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十七条 学费收取采取如下方式:前三学年采取实收结算制收费,学生在学年初缴纳专业学费,在学年末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数缴纳该学年学分学费。第四学年采取预收结算制收费,学生需在学年初缴纳该学年专业学费和达到毕业要求所需的全部剩余学分的学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学费结算,多退少补。超出学制年限后,学分学费采取预收结算制。

第十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网络或银行机具自助缴费等方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十九条 学年学费结算

学校于每学年结束前进行当学年学费结算,每学年应缴纳学费额为专业学费与当学年修读课程学分学费之和。

第二十条 毕业结算

学校于学生毕业(含结业、肄业等)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所收学费进行结算。学生须缴清所欠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开始在本科新生实施,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