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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关于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关于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和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规范报销程序,保证学校资金合理使用,提高办事效率,树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的管理理念,强化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结合校领导分工安排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报销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报销业务审批权限

(一)科研项目经费

单张票据或一个经济(合同)事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

单张票据或一个经济(合同)事项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审批;

单张票据或一个经济(合同)事项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单张票据或一个经济(合同)事项在5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于一张以上票据连号,或同一个经济(合同)事项,按多张票据的合计数额执行签字权限。

(二)非科研项目经费

教职工承担校内预算项目,项目负责人签字权限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日常预算经费及专项经费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权限为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另外,机关处室超过以上限额的审批权限,需由校长书面授权审批额度并在财务处备案。

机关处室主管全校专项工作的经费审批权限为50万元(含50万元,非本处室经费),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经费,科技处及社科处负责科研经费,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员经费及人才经费,国资处负责学校设备及家具采购经费,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承担建设任务单位(部门)作为专项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经费支出金额超过以上审批权限且已列入学校预算,分管校领导为该项目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权;

发放研究生助研费、返聘费、劳务费及专家费等人员经费,按学校相关发放标准执行,并按签字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及校领导审批。

(三)代管项目经费

代管项目由任务承担单位(部门)负全部监管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具有资金支出最终审批权。

二、特殊事项

1.公务接待报销:按《天津科技大学公务接待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2.工作用餐报销:科研经费列支餐费,餐费标准参照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需填写事由、参加人并经学院院长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科研经费列支工作餐,上限标准为30元,需由各部门填写事由、参加人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3.审批程序中项目负责人与单位(部门)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4.对于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工程维修项目统一归学校基建处管理实施。项目支付时需经基建处、审计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天津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科大发〔2017〕94号)、《关于调整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津科大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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