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收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天津市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学校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收费政策和规定,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设收费标准。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收费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决定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指导监督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部门,其职责为:全校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组织实施收费工作;监督检查校内的各种收费行为;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是各收费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设立、变更、调整的建议方案,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类型
第七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类型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学费、住宿费、报名及考务费、复试费等。学费、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据市教委、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报名及考务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市教委、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艺类报名考务费、向自费来华留学生收取的报名费;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硕士研究生复试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生及服务对象提供自愿选择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网络使用服务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部门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考试报名及考务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收费立项及审批
第八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变更、调整,除市教委、市发改委已设定标准的项目外,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当需要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时,结合办学实际需要提出“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申请”并应依次提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核,重点关注收费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处。
申请内容应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相关文件及成本测算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还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财务处审核汇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上报市教委、市发改委,待批准后在学校相关网站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市教委、市发改委确定的代收费项目,各职能部门提出代收费项目的建议方案,报财务处审核。
(二) 财务处审核后,登记备案,执行收费。
第五章 收费实施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程序
(一)学籍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学生基础信息数据推送至财务处收费管理系统,推送的学生基础信息数据一般包括学号、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名称、班级等内容。
(二)如遇学生学籍异动,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数据推送至财务处收费系统,并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表”纸质版报送财务处。
(三)宿舍管理部门应在每学年结束前通过系统将学生住宿数据推送至财务处收费管理系统,推送的学生住宿数据一般包括学号、姓名、所在学院、住宿标准等内容,同时将加盖部门公章的 “学生住宿情况统计表”纸质版报送财务处。
(四)财务处将学籍管理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推送的学生有关数据同步到财务收费系统,依据学生类别、学生专业来生成学生缴费数据,学生以此缴费,同时向学生开具缴费票据。
(五)各学院学生办公室根据财务处通知领取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非经财务处授权,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费。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的各类收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不得另立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的经常性收费项目一次审批,常年有效;临时性收费项目一次审批,当次有效,期满失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催收管理
(一)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统计“欠费学生名单”并在每学期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学生处和研究生院。
(二)各部门、学院调查学生欠费原因,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基础上,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第六章 收、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价费〔2018〕535号)进行学分制收费,按学年收取学年制学费,不得提前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休学、复学、降级、转专业、参军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10个月按月计算应退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以非营利为原则,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纳税。 发生中途退费情况,由相关部门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退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无论收款数额大小,须于当日或次日将收取的款项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收费事宜的校内文件或各类对外宣传材料,必须提前经财务处审核,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退费管理
(一)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需经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学院负责人依次审核确认并开具“退学通知单”,学生持“退学通知单”和宿舍管理部门开具“住宿费退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二)对于申请住宿费退费的学生需持宿舍管理部门开具的“住宿费退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由于专业变动引起学费调整的学生,产生补缴费用情况由学生自行缴纳;产生退费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汇总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财务处集中办理退费。
第七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和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